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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3米防爆绞车技术要求
2025-12-12
本技术文件旨在明确二手3米防爆绞车在采购、验收及使用过程中应满足的基本技术要求。设备需适用于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工业环境,确保作业安全与可靠。
一、总体要求
1、设备基本参数:绞车的卷筒容绳量应不小于3米,具体规格需在技术协议中明确。钢丝绳的直径、结构型式及公称抗拉强度需与绞车的设计相匹配。
2、使用环境:设备应能在特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粉尘环境中稳定运行。需明确其适用的爆炸性环境类别、级别和组别,例如适用于具有IIB级T4组的爆炸性气体环境。
3、设计制造标准:绞车的原始设计与制造应符合当时有效的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涉及防爆安全、机械强度、电气安全等方面。
4、设备来源与可追溯性:提供设备的原制造厂商信息、出厂编号及原始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总装图、基础安装图、电气原理图、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应非翻新或拼装,主要结构件无更换记录。
二、机械部分技术要求
1、卷筒与钢丝绳:卷筒表面不应有影响钢丝绳排绳的缺陷,如裂纹、过度磨损。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牢固可靠,排列整齐,无跳槽、乱绳现象。卷筒的壁厚磨损量应在允许范围内。
2、制动系统:绞车应配备可靠的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制动闸瓦(或制动片)的磨损量不应超过原厚度的二分之一,制动轮(或制动盘)表面应光滑,无裂纹、显著变形及不均匀磨损。制动系统的动作应灵敏、可靠,在规定的压力或力矩下能有效制动。
3、减速箱:箱体无渗漏油现象,运转时无异常声响及剧烈振动。齿轮啮合良好,齿面点蚀面积不大于齿面的合理范围,齿厚磨损量在允许值内。
4、主轴与轴承:主轴不应有裂纹、严重腐蚀或塑性变形。轴承座固定牢固,轴承运转平稳,无异常噪音,温升在正常范围内。
5、结构件与焊接:机架、底座等主要承力结构件无开裂、严重锈蚀及专业性变形。所有焊缝应连续、均匀,无虚焊、夹渣、裂纹等缺陷。
6、润滑系统:润滑管路畅通,油嘴、油杯齐全完好,润滑油脂选用正确,油质清洁。
三、电气部分与防爆性能要求
1、防爆资质:所有电气设备,包括电动机、操作按钮盒、接线箱、照明灯等,多元化具有有效的防爆合格证,其防爆标志需与使用环境的要求一致。
2、防爆结构完整性:防爆外壳各部件间结合面的间隙长度、间隙宽度需符合原防爆标准的要求。隔爆面应无砂眼、机械损伤和锈蚀,并进行防锈处理。紧固件齐全、紧固,弹簧垫圈压平。
3、电动机:防爆电动机的绝缘电阻应符合标准,运行电流平稳,无异常电磁噪音。电动机的功率、转速、工作制需满足绞车的驱动要求。
4、电缆与引入装置:电缆引入装置完整,密封圈规格合适、压紧到位,确保防爆性能。电缆外护套无破损,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的绝缘性能良好。
5、控制系统:控制箱(操作台)内元器件安装牢固,线号清晰,接线规范。控制功能(如正转、反转、停止、紧急停车)应准确可靠。保护装置,如过流、短路、缺相保护等,需动作有效。
四、安全保护装置要求
1、过卷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停车位置时,过卷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断电动机电源并进行安全制动。
2、深度指示器:深度指示器的指示应清晰、准确,能与卷筒的旋转实现同步传动。
3、限速保护:绞车应具备限速保护功能,在运行速度超过设定值时能实施保护。
4、闸间隙保护:制动闸瓦与制动轮之间的工作间隙应设有监测装置或便于检查的措施,当间隙超限时应能发出警示或进行保护。
5、其他保护:根据具体型号和用途,可能还需具备松绳保护、减速点开关等功能,这些装置均应工作正常。
五、检验、测试与验收
1、文件资料审查:对设备随机的技术文件、防爆合格证、以往的检修记录等进行核查。
2、外观与结构检查:依据前述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的要求,对设备进行优秀的静态检查。
3、空载试验:在不加载的情况下运行绞车,检查各机构运转是否平稳,有无异常声响和振动,制动系统动作是否正常,电气控制系统是否灵敏可靠。
4、负荷试验:按照额定负荷进行提升和下放试验,检查制动系统的制动力矩、电动机的电流和温升、减速箱的声响和温升等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5、防爆性能核查:重点检查所有防爆结合面的参数、引入装置的密封、防爆标志的清晰度等,确保其防爆完整性未受破坏。
6、安全保护装置试验:逐项测试过卷保护、限速保护等安全装置的功能有效性。
六、涂装、标识与随机备件
1、涂装:设备外表面应有一定程度的防腐涂层,无明显大面积剥落和锈蚀。
2、标识:铭牌应清晰可辨,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单位、出厂编号、日期等。防爆标志牌需牢固、清晰。
3、随机备件:根据协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易损的密封件、闸瓦、常用规格的紧固件等。
七、包装、运输与存放
1、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应妥善固定,防止碰撞和雨淋。
2、对于外露的加工表面、液压接口等应采取防锈和防磕碰措施。
3、设备宜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环境。
八、其他
1、本技术要求为基本要求,具体项目的特殊要求应在技术协议中另行补充。
2、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评估需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或人员进行。
3、采购方与供应方需共同确认设备现状,并以此作为验收依据之一。
